四川電力交易新規: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可與水電企業同臺競爭發表時間:2022-01-26 17:27 日前,四川省能源監管辦、經信廳聯合印發《關于明確2022年四川電力交易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業內解讀指出,與之前相比,此次《意見》明確推動非水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讓市場決定價格,推進四川西部清潔能源發展,促進電力結構優化;《意見》同時在售電側建立了更為嚴格的規則,并強化零售市場建設,促進了計劃內外電力交易品種的雙向融通,在確保發用兩側利益的同時對售電公司提出更高要求,未來發售一體化優勢或將更加凸顯。 風、光與水互補 促川西清潔能源發展 記者注意到,此次《意見》明確推動非水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交易。在以往水電、燃煤火電企業參加市場的基礎上,對省內批發電量交易、用電側合同轉讓等均制定了光伏、風電參與交易的相關規則,“2022年,符合條件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均可與水電企業同臺競爭”。 四川有著豐富且集中的水電資源,推動非水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有何意義?對此,四川能投售電有限責任公司電力交易分公司負責人吳天分析,因四川以徑流式電站為主,季節性變化明顯,枯水期電量往往供不應求。“往年四川在枯水期時甚至要向外省購電,而風、光與水電恰恰相反,在水電枯水期時出力明顯,兩者實際上形成了互補關系,而不是競爭關系。” 來自四川某風電企業數據顯示,在四川枯水期、貧水期和豐水期時,其風力發電能力比為8:2.7:2.8。這意味著其風力發電能力在枯水期時比貧水、豐水期加在一起還要再多一倍,與水電發電能力互補明顯。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孫傳旺指出,四川省風光資源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西部高原地區,總體呈現西高東低的空間布局。“非水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將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積極作用,推進川西清潔能源發展,優化電力結構,但同時也將對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更多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交易后,相關機制也應更完善。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消納,我國仍處于從計劃保障性消納向市場化消納過渡的過程,各個板塊應該形成合力,為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化消納提供穩健的市場基礎。”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分析,在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的過程中,要理順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以及中長期交易的關系,形成以現貨市場為主的基礎市場體系;其次,要構建起以配額為基礎的,能夠反映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的機制。 打破計劃與市場單向流通壁壘 凸顯發售一體化優勢 在吳天看來,《意見》最大的變化就是在售電側中明確了計劃內外交易品種的關系:在年度交易中,計劃內外品種在轉讓時不可相互承接,并且拍賣分開校核;而在月度交易中,則沒有了計劃內外品種之分。 四川計劃內交易品種包括常規直購、留存電量;計劃外交易品種則包括戰略長協、富余電量、低谷棄水、水電消納示范、電能替代等。“今年在售電側變成了年度分開校核、月度合并考核。這就意味著參與計劃外交易品種越多的售電公司,交易策略就會更加靈活。”吳天說。 “《意見》關于計劃內外品種轉讓的年度與月度規定,從根本上保障了年度交易中的常規直購指標,但也對常規直購指標與需求結構的匹配度提出更高要求,這將直接影響發電和用電兩側主體的年度和月度交易策略。”孫傳旺指出,從售電角度看,只參與單一交易品種,售電公司的交易成本會增加,但并不會影響參與交易品種多的售電公司交易成本,發售一體化的售電公司優勢會更加凸顯。 馮永晟分析,月度品種交易的合并意味著售電公司可以在月度交易里買到原本優先發電的那部分電量。從售電側分析,在原來的規則下,計劃內的品種很容易嵌入到市場邊界內,但市場邊界內的品種卻很難嵌入到計劃內,現在就相當于打破單向壁壘,促進了雙向溝通。“這樣一來,售電側在合同投資方面就有了更多空間和更多手段,通過偏差考核的可能性就更大、選擇也更多。相應偏差考核也就應該更加嚴格。” 市場規則趨嚴 發用兩側均受益 《意見》針對發用兩側偏差免考核范圍不對等的情況,調整了發用兩側免偏差考核范圍:用電側與發電側統一,偏差考核閾值進一步縮小,執行指標為±2%。 對此,孫傳旺解讀指出,近幾年四川省不斷調整偏差考核閾值,表明市場對于合同電量和實際用電量出現偏差的彈性空間正逐漸減小。從用電側看,偏差考核閾值的降低將可能影響部分售電公司偏差調控策略下的收益,但隨著市場交易品種變多,交易頻次擴大,對實力較強的售電公司影響可控。 馮永晟亦坦言,部分售電公司以控制偏差考核獲取收益原本就是不合理的,只能作為過渡期收益。“參與市場化交易就該為市場化平衡承擔經濟責任。在過渡期內給予免考核空間,為的是幫助各類市場主體適應市場環境。但隨著市場運行逐漸成熟,管控規則就應該逐漸趨嚴,偏差考核的范圍也應越來越精確。” 在孫傳旺看來,偏差考核閾值的縮小還將有利于用戶數字化監測手段的升級與用能管理精細化水平的提高。從發電側看則有利于平滑發電計劃,降低發電成本。 此外,記者注意到,《意見》也強化了零售市場建設,增加了零售市場交易電價限價范圍與建立零售用戶月度調節機制的相關規定。 “此舉措可避免以往交易中存在的用電側惡意招標、售電公司惡意壓低報價等現象,并對交易中心的一些不規范操作形成約束。”吳天認為。 “健全零售市場規則,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出現零售端消費者因議價能力較弱而推升用電價格現象,維護零售用戶的利益;另一方面,亦對售電公司自身建立適應零售市場的月度調整機制提出要求,反映出零售市場將呈現以價格競爭為主導的態勢,從而要求售電企業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升服務質量。”孫傳旺進一步指出。 |